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交流项目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山财研〔2019〕2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需要,推进赴国
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学习研究生的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晋财大校〔2017〕77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入选国家公派留学、山西省
公派留学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部门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协议派往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在校研究生,以及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境内高水平大学交换生项目。非学校或学院派出的自费赴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不纳入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三章 课程互换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交换生项目中所学课程应符合本学科
研究生培养目标,原则上应与本学科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可以按培养方案设置的同类或相近课程进行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认定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要求总学分的50%;认定的课程一般从专业课和选修课中选择。
第四条 研究生应在参加项目前办理课程转换申请手 续,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课程转换申请表》或《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换生课程转换申请表》,并附对方学校课程大纲、我校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的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四章 学分与成绩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成绩和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
返校两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学分认定审核表》或《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换生学分认定审核表》,并附境外学校或联合培养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认定成绩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条 境外或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出具的课程成绩
单应以对方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七条 申请成绩与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提交《山西财
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学分认定审核表》或《山西财经大学联合培养学分认定审核表》(返校后)一式两份,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境外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制,则按相应比例进行换算。
第九条 研究生外出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认定后,
由研究生院统一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专业课程、指定选修课(或专业方向选修课)应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任意选修课程可采用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
第十条 研究生赴境外学习的课程与在本校学习的其它课程一起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