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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日期:2020/04/02 15:22:15       点击数:

山西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山财研〔2019〕23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三 凡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二)完成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

(四)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处分已经被撤销。

(五)学术行为端正,学位论文未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申请人每年提交论文的时间、提交论文要求、

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见《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晋财大校〔2015〕79 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博

士学位做出决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申请人的全部

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公示 3 个月。对存有异议的,将重新进行审议。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颁发,学位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将其学籍档案材料同时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条 学校对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建立学位档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每年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已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提交校图书馆、档案馆、所在学院资料室及国家有关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办法》(晋财大校〔2017〕94 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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