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研究生规章制度 - 正文

山西财经大学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4/02 15:21:17       点击数:

       山西财经大学国际博士研究生

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山财研〔2019〕3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校国际

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

17 号)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学校招收和

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 3 20 日)、教育部《来

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

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

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

法》(学位〔199117 号),各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

育厅及我校相关规定拟定专门的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

育学院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要求:应知华、友华、爱华,遵章守纪,勤

奋学习,掌握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和专业学术能

力。



(二)培养目标: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扎实的专业

基础知识和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

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能够胜任国际性工作,在

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三)课程设:包括课程类别、课程名称、学分与学

时、开设时间和课程归属等。

(四)实践与创新培养:包括学术活动、科学研究、社

会调查等实践环节的要求。

(五)学位论文基本要求:选题新颖,文献综述规范,

理论建构正确,论文写作具有基本的规范性、逻辑性和成果

创新性等要求。

第四条 课程学制与学分

国际博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基准学制为 3 年,学习年

限为 3 6 年。总学分为 31 学分,其中理论 23 学分,实践

与创新培养 8 学分。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学习、实践教学、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

作。课程学习安排在前三个学期内完成,第四学期开始为科

研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五条 培养方式

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学科团队方

向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发挥学科团队的协调支持作

用。国际博士研究生教育要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与专业

相适应的具有本学科特色的培养模式。


第六条 培养环节

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理论课程学

习、实践与创新培养以及学位(毕业)论文写作。

第三章 教学与考核

第七条 入学教育与个人培养计划

(一)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

织新生在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的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内

容包括学科专业介绍、学科团队方向介绍、导师研究领域及

本学科前沿动态等。

(二)国际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要

求,结合本人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方向,在入学三个月内完成

在校期间的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博士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书》(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各持一

份,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各备案一份。培养计划是中期

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存入本人培养档案。

第八条 课程设与学分

(一)课程设应根据学科优势和特色,充分突出学科

特色、学术创新与交叉引用。

(二)课程设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

公共基础课(《汉语》《中国概况》)、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三)每门专业课和选修课不得超过 2 学分,汉语每 1

学分设 24 学时,其余课程每 1 学分设 16 学时。

(四)课程结构与学分配



必修课设 23 学分,其中:

1.公共基础课 6 学分,设 2 门课程。英文授课学生

修公共基础课《汉语》,中文授课学生修《高级汉语》:每门

4 学分,课程设 96 学时,分两个学期完成;《中国概况》:

2 学分,课程设 32 学时。

2.专业基础课 9 学分,设 3 门课程,每门 3 学分,

程设 48 学时。

3.专业课 4 学分,设 2 门课程。

4.选修课 4 学分,设 2 门课程。

第九条 教学组织

(一)公共基础课《汉语》与《中国概况》等课程和专

业基础课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其余专业类课程由

各培养单位组织安排。

(二)选修课、中期考核、学科补修课由各培养单位组

织进行。

(三)课堂教学、课后作业及期末考试的成绩评定由任

课教师负责组织、设计和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

(一)国际博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由开课

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

(二)课程考核方式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

写课程论文等方式。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鼓励教师创

新考核方式,以充分考察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三)课程考核成绩采用 100 分制,成绩 70 分(含)

以上为合格;跨学科补修课 60 分(含)以上为合格。

(四)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平

时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将平时考核

成绩计入期末总成绩,平时考核成绩比例不超过总成绩的

30%

(五)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在国际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

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

由各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品德考核: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等情况。

2.培养计划执行考核:培养计划进展,课程学习及考

核成绩等情况。

3.外语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成绩合格,《国

际汉语能力标准》达到各相应的要求。

4.参加学术活动,学术报告和学术课题。

5.文献阅读考核:阅读不少于 100 篇与选题相关的参

考文献,写出 15000 字左右的文献综述报告;就文献综述

报告的内容准备 30 分钟左右的口头陈述,并回答由培养单

位组织的考核小组的提问。

中期考核结果采用合格制,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

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在半

年内申请第二次考核。第二次考核必须在第五学期完成,第



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在半年后再进行一次考核,第三次

考核仍不合格者,终止培养。

第十一条 缓考与重修

(一)缓考:国际博士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持

有关证明,经导师批准,报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

意后,可以缓考,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

考核。

(二)重修:国际博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

不合格者,或缺课达到所修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均需进行

重修,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报送与存档

考试或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人

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报告单》,并将国际博

士研究生学习成绩报告单和试卷等资料输入研究生管理系

统并按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培养

实践与创新培养环节可以选择在课余时间或寒假期间

进行,一般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完成。

(一)国际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主持或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并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工作、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学术报告。本环节至少完成 2

分(由培养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认定)。

(二)国际博士研究生在入学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


要发表与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学术论文 2 篇(B

级以上一篇),学术论文至少完成 2 学分。

(三)进行社会调查时,采取集中和分散的形式进行。

要提交 10000 字以上的中国国情调查报告,本项计 1 学分。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开题

国际博士研究生本人要认真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采用答辩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完成。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第四学期安排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即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分析等(附主要参考文献)。

(三)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论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可行性分析

等。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六)论文的基本框架。

(七)论文的研究进度。

第十五条 国际博士研究生要接受考核小组的答辩提

问,答辩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开题答辩专家小组要提出具

体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并在开题报告中签署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开题答辩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

表决,决定开题合格或不合格。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方为合格。

开题不合格的国际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在 3 个月后方可重新

开题,直至通过为止。

第四章  学位论文及毕业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的能力。应用学科专业毕业的博士生,应具有重要

的应用研究能力,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的能力。

第十八条 使用汉语进行学历教育者,应当通过《国际

汉语能力标准》五级,学位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和英语撰写,

其学位论文用汉语撰写并答辩;使用英语进行学历教育者,

应当通过《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并用汉语写作论文摘

要,其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并答辩,论文由培养

单位组织外审。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

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学术成

果,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有新见解、新发现,中文撰写

论文字数不少于 6 万字,英文撰写论文字数不少于 5 万字。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 APA 格式。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

经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建议

授予博士学位。校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博


士学位。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会同国际教育学院负

责解释,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翻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 2017 级博

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扫码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