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
山财研〔2019〕24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类别(领域)授予。
第三条 凡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我校招收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二)完成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环节。
(四)学习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处分已经被撤销。
(五)学术行为端正,学位论文未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凡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前需进行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并在本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科研成绩方可申请。
(二)申请人需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和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专著或其他成果及获奖情况。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由我校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以及是否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申请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写作申请。研究生院将向申请专业所属学院下达通知,由申请专业所属学院安排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并负责完成论文答辩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论文的时间、论文要求、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见《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晋财大校〔2015〕80 号)。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对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申请人员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颁发,学位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将其学籍档案材料同时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要建立学位档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每年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交校图书馆、档案馆、所在学院资料室及国家有关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晋财大校〔2017〕95 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