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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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4/02 15:19:20       点击数: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财研〔2019〕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有效开展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硕博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人事档案入学报到时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不具有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课程考核有不合格、缓考或缺考等现象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人事档案已经转出我校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每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使用的科研、实践等成果为当期成果,不可在此后学年的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重复使用。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十条 每年秋季学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上级部门按程序下达。学校根据所下达指标总数,按一定比例向各学院(研究院)分配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学校在进行名额分配时,在考虑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优势特色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秋季学期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本科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室、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核、审定各学院评审工作方案和初评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研究院)院长担任,委员由本单位相关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组成。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方案

的制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方案要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依据《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测评细则》(见附件)进行初评。

(一)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二)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查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所有评审内容和要素的学年计算基本标准为上一年度的 9 月 1 日至本年度的 8 月 31 日。

第十九条 各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名单后,分别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测评汇总表》和《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晋财大校〔2017〕9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测评细则

第一条 测评记分方法

(一)硕士研究生测评记分方法

1.新入学的一年级统招硕士研究生,根据入学时研究生统考成绩和在本科期间的科研成果综合得分排名。综合得分=(∑每科考试的标准化成绩)÷考试科目门数×60%+科研成果得分×40%其中,每科考试的标准化成绩=(该科考试实际成绩÷参评学生该科最高成绩)×100,下同。

2.新入学的一年级硕士推免生,根据入学复试成绩和推免过程中提交的科研成果综合得分排名。硕士推免生综合得分=(∑每科考试的标准化成绩)÷考试科目门数×60%+科研成果得分×40%

3.二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其一年级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综合得分排名。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得分×60%+科研成果得分×40%

4.三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其一、二年级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已获该奖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够重复使用)综合得分排名。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得分×60%+科研成果得分×40%

5.二年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一年级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综合得分排名;对于三年级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一、二年级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已获该奖使用过的实践成果不能够重复使用)综合得分排名。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得分×60%+实践能力得分×40%

(二)博士研究生测评记分方法

1.新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根据入学时英语和专业基础课成绩以及在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综合得分排名。

综合得分=(∑每科考试的标准化成绩)÷考试科目门

数×40%+科研成果得分×60%

2.二年级博士研究生,根据其一年级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综合得分排名。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得分×40%+科研成果得分×60%

3.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根据其一、二年级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已获该奖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够重复使用)综合得分排名。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得分×40%+科研成果得分×60%

第二条 学习成绩得分计算方法

学习成绩得分={∑(每门课程实际成绩÷所有参与测评研究生的该课程最高成绩)÷课程门数}×100

第三条 科研能力得分计算方法

科研能力得分=(本人各项科研成果累计得分÷所有参与测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累计得分中的最高分)×100其中,“所有参与测评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累计得分中的最高分”,是指在按班级、专业或学院测评时,应分别取本班级、本专业或本学院参与测评的所有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累计得分中的最高分。

第四条 实践能力得分计算方法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测评,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践教学内容与安排,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实践能力测评要能够充分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科研成果累计分计算方法

科研成果累计分是指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著作、和科研获奖等各项得分之和。科研成果出版物等级、科研课题级别由各学院(研究院)将材料汇总后报科研处认定。

(一)发表学术论文等级和记分标准

论文级别

特 A

A1

A2

A3

A4

B1

B2

C










记分

100

50

40

30

20

10

2

1










1.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为本专业(新入学研究生可为原本科所学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发表的 B2 论文最多计 2

篇,C 级论文最多计 1 篇。

2.在有多位作者时,若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或第一作者为其导师第二作者为研究生本人,均计该级别满分;其他情况不记分。

3.学术论文必须已经正式发表,作者单位为就读院校。

(二)承担科研项目(课题)等级和记分标准

项目 (课题)级别

A1

A2

A3

A4

B1

B2

B3

C










记分

50

40

30

25

20

10

5

1










1.所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课题)属于本专业领域,立项单位为就读院校,有本人署名。

2.研究生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记该级别满分;无子课题的项目,参与人按总人数平均记分;有子课题的项目,子课题负责人按子课题数平均记分,子课题参与人按子课题分值的子课题参与人数平均记分。项目有无子课题以立项书为依据。

3.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组教师主持的项目(课题),无子课题的项目,参与人按总人数平均记分;有子课题的项目,子课题负责人按子课题数平均记分,子课题参与人按子课题分值的子课题参与人数平均记分。项目有无子课题以立项书为依据。

4.研究生主持或参与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按照 A4 级记分,省级重点项目按照 B1 级记分,一般项目按照B2 级记分;由研究生院组织立项的校级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 B3 级记分;由各学院组织立项的院级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金额 1000 元以上),按照 C 级记分。

5.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在本科(应届)期间主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按照 A4 级记分,省级重点项目按照 B1 级记分,一般项目按照 B2 级记分,校级按照 B3 级记分,院级按照 C 级记分;本科期间参与教职工主持的项目(课题)一律不记分。

6.同一项目(课题)连续获得不同级别的立项,以最高级别的立项对应记分。

7.参评研究生要提交主持或实质性参与项目(课题)的有效证明,并经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确认。立项的应提交项目(课题)立项相关文件;结项的要提交结项报告和结项鉴定书、结项证书或结项相关文件;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必须标注有项目名称;参评期间,在研的按照 50%记分,结项的按照 50%记分,并分别计入对应的参评年度。

(三)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或者专业教材)等

级和记分标准

著作级别

A

B

C





记分

50

40

30





1.著作的第一作者记满分,列入封面的其余作者按封面作者平均记分。

2.著作中的独立章,第一作者按照章平均分记分,其余情形按照第五条(一)2 计算方法记分。

3.没有明确分工的不予记分。

(四)科研获奖记分标准

级别



A1





A2 和 A3





B1 和 B2





















C


等次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优秀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优秀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优秀






















记分

55

50

45

40

35

35

30

25

20

15

15

10

5

3

1

0.5




















1.获奖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从事科研所取得的成果由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奖项。

2.论文获奖按本办法第五条(一)2 中相应比例记分。科研项目(课题)获奖,按本办法第五条(二)2、3 中相应

比例记分。

3.其他获奖项目负责人或排名第一人,记该级别满分,项目小组成员按项目总人数平均记分。

4.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取最高层次记分。

5.没有等次划分的各级别奖项,按照本级别第三等记分。

2019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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