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山财研〔2019〕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维护研究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晋财大校〔2017〕70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考试是指学籍在我校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的各类课程考试和学科综合考试等。
第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按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研究生考试。
第二章 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
第四条 研究生须凭研究生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五条 研究生应在每科开考前 15 分钟,凭研究生证或一卡通进入考场,将研究生证或一卡通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迟到 15 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第六条 研究生进入考场后,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除必要的文具(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可以带到座位外,其余物品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七条 未到规定的开考时间,不得提前答题。拿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信息。开始考试后,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八条 研究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 2B 铅笔。答题要字迹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指定外的草稿纸,否则答卷以零分计。必须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九条 研究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研究生提前交卷出场时间为开考后 60 分钟。考试结束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或答卷)直接交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交卷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研究生实施了考试
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
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研究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第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原则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研究生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考试行为,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1〕43 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