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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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11/10/25 00:00:00   作者:王      点击数:

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院党政管理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人员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院分党委委员和行政院领导组成。也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院党政联席会由院分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院分党委书记负责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教学、科研和安全工作。

二、议事范围

1、学院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以及重大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

2、干部的培养和管理,按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出相关干部的任免建议。

3、大额度经费的收支。

4、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的重大问题。

5、学院教职工的综合考评、人事安排、人员奖惩。

6、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7、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议事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商定。院党政领导及其它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须事先与书记或院长沟通。

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以便在会上做出详细说明及提出议题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3、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书记、院长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以文件、纪要、通知、口头传达等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或由党政联席会决议指定的同志转达,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执行或进展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以便修改、调整决策。

四、有关要求

1、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责成专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2、会议讨论做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3、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书记、院长在会上反映。

4、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

5、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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