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领导对分团委学生会工作的要求,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及时对上阶段工作进行总结,从而确保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分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具体规定如下:
1. 会议由学生会主席主持,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副主席、学生会常委、各部门部长(或各专业队队长)均应参加会议。
2. 会议上各部门部长(或各专业队队长)简要总结上一阶段本部门工作,指出不足,并展望下阶段工作重点。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或副主席应就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布置,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3. 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者可以在会议中自由发言,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但对通过的决议应坚决执行,不得在会后作不恰当的议论,更不得擅自更改。
4. 分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会议必须提高效率并保持严肃性,严禁在会议期间闲谈与会议主题不相关的事项。
5. 分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会议考勤由监察部负责,对迟到、缺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并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上报院团委备案。
6.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分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会议,应提前向主管领导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该次部长级会议。
7. 每次会后,应保证会议现场的秩序井然,环境干净;离开会场时应关掉电源,关窗锁门。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会议室翻动任何文件或资料。
注: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分团委、学生会常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