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共青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2013年11月修订)有关内容,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注册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和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约束范围是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志愿服务类社团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以上青年志愿者组织注册的全体青年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制度
第三条山西财经大学注册青年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我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我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注册青年志愿者是我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
第四条申请加入志愿者组织的申请人可同时加入学校和学院两级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服务类社团,其参加服务情况分别计算和考核。
第五条注册条件
(一)具有山西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爱党爱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三)学习优良,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奉献精神,有志于长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且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遵守有关志愿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注册机构
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志愿服务类社团负责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七条注册程序
(一)学校志愿者服务大队、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服务类社团发出招募注册志愿者的通知。
(二)申请人向我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或所在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志愿服务类社团提出申请。
(三)接到申请的注册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四)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填写《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和《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协议》进行注册备案。
(五)注册完成后,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各志愿服务类社团须公布正式注册志愿者名单。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学校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二)对学校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参加所在志愿者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四)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
(五)享有上级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公民和大学生的基本义务。
(二)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我校各项志愿者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如实向所在志愿者组织及上级志愿者组织汇报志愿
服务情况。
第四章 组织构成
第十条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服务类社团。
第十一条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是在校团委授权下成立的全校性学生组织,受校团委直接领导;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服务类社团受所在学院和挂靠单位的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负责本组织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完善本组织的职能机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受所属志愿组织的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开展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有权推荐本志愿者组织的注册青年志愿者到其它公益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批准后参加志愿服务行动。志愿服务行动也可吸收符合注册志愿者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十六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类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同时符合《山西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关于社团活动的所有规定。
第十八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前应将活动策划交由直接领导单位进行审核,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后须将所有活动材料(包括参加活动人员的志愿服务记录表,活动总结,活动照片)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注册志愿者个人自行联系参加的,协议书应由注册志愿者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二十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时应悬挂志愿者旗帜,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制作志愿者标识,并要求志愿者参加活动时统一佩带。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参加活动过程中应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名誉,各志愿者组织应注重在活动过程中对本组织志愿者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所在组织根据其服务情况填写志愿者服务登记表,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二十三条所有志愿者服务组织应每年根据志愿者活动表现和服务时间等综合情况对本组织的所有志愿者进行认证和考核,并按要求制订本组织年度总结材料上报直接领导部门。
第二十四条注册青年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所在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对其注册青年志愿者资格予以撤销。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二)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志愿服务过程中严重故意损坏我校青年志愿者形象。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青年志愿者服务理念及原则的行为。
第六章 表彰与激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校团委将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比和表彰纳入到我校五四评优表彰活动中,每年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由学校推荐其申报各级政府、相关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个人奖项。
第二十六条优秀志愿者具体评选要求及程序严格遵照我校“五四”评优表彰评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校级优秀志愿者,校团委将为其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对评优结果有异议则有权直接向校团委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经2015年11月10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