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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章程

日期:2019/05/26 10:28:15       点击数: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章程

2008 9 30 日通过,2019 5 26 日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校友联合发起成立、旨在促进学校发展与建设的社会团体,本会为高校校友工作研究会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我院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为广大校友服务;激励校友弘扬我校修德立信、博学求真校训精神和我院修德励志、尚法求真院训精神,为我校、我院的建设和发展,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财经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696号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邮编:030006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财大法学院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我院之 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联谊活动;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其他有关文化教育、公益及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我院的感情 和凝聚力;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弘扬财大精神,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我院的发展做贡献。

(三)加强同各地校友会联系和交流,指导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

(四)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值年校友返校,组织校友联谊活动,每年举行褒奖杰出校友活动等。

(五)编辑校友通讯录,建立校友联络群、公众号等。

(六)为我校、我院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社会组织、单位。

(二)个人会员:凡曾在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及其前身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凡在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到会代表出席为准,决议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由名誉会长指导工作,并积极咨询顾问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提交校友信息登记表的校友为校友会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包括 2/3)人 数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和校友资助;

(二)其他友好人士、组织捐赠;

(三)业务活动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校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章程规定的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学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财经大学学院监督下,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526日起生效,原 2008 930日章程终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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