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活动 - 正文

三晋破产重组专题与谈会---第二期“双碳绿色背景下的企业破产”与谈会成功举办

日期:2025/04/02 10:55:10       点击数:

2025年3月23日,三晋破产重组专题与谈会---第二期在山西财经大学成功举办,本期与谈会召开正值两会胜利闭幕之际、“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纵深推进之际,是立足新发展格局、“双碳”目标持续推进背景下召开的探索绿色低碳破产机制,助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谈会议。与谈主题为“双碳背景下的企业破产”,由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北京产权交易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由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承办。

8741c26d40b327e9e6b988430bc9298

北京产权交易所破产业务负责人谢占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文翰,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郗伟明,北京智睿博翱咨询合伙人姚旭峰,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亮亮受邀参会。来自法院系统、能源企业、重整投资人、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与谈会相关讨论。本期与谈会包括专题导言、嘉宾与谈、互动交流、归纳总结等主要环节,由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史竹敏主持与谈。

1742807087525

一、专题导言

主讲嘉宾北京产权交易所破产业务负责人谢占林发表题为《围绕双碳战略下的企业重组、破产重组路径创新》的专题导言。

他通过背景介绍,明确双碳、绿色的具体指向。在财产处置方面,他提出第一类是涉污染资产的处置,建议直接做环保回收或者销毁,或进行设条件拍卖;第二类是碳资产的处置,他提到目前个人很难参与全国强制减排的碳配额以及自愿减排的碳交易。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双碳与绿色理念方面,他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正向筛选,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的绿色产业企业重视和保护,优先采用破产重整的方式予以救活;二是反向筛选,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则采取破产清算方式予以放弃。

cd019318275ec01b42b1658cb53555b

二、嘉宾与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文翰发表了题为《破产制度与绿色原则的协同共进》的发言。

他认为在《企业破产法》中有很多制度与绿色原则相关联。这一原则与破产制度相辅相成,符合绿色原则、适应时代发展洪流的企业,即使陷入短暂的经营危机或债务危机,也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实现重生。对于不符合绿色原则、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市场。在实务操作中,全国各地府院联动推动企业破产重组、加快推进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都是绿色原则的体现。

与谈嘉宾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郗伟明围绕双碳绿色背景下的企业破产话题进行与谈。

他指出双碳背景下的企业破产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国外案例中,瑞典Northvolt公司因技术问题破产,美国的石油企业菲尔德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面临巨额赔偿,美国快时尚品牌因电商冲击和关税压力进行破产保护。国内案例中,当前煤炭行业普遍面临困境,市场整合、债务重组尤为重要。他提到了双碳背景下企业的转型压力、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推动破产工作等议题。此外,集中讨论了绿色破产模式在创新和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关注点。建议形成工作规则和机制,优化债权人利益影响分析。

郗10

北京智睿博翱咨询合伙人姚旭峰从实务方面对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业务机会进行了与谈。

他指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重组意识不足的问题,并探讨了如何识别及应对这一挑战。通过揭示重组业务机会与企业决策者认知误区之间的关联,强调了政府在促进企业重组和资产活化方面的重要角色,尤其针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的“僵尸企业”。

姚2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亮亮就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处理进行与谈。

他提出对不合格环保设备的拆除处罚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认定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损害行为继续发生,拆除设备的行政处罚难以转化为货币形式的债权,则不宜认定为破产债权。而在设备已被拆除且产生费用的情况下,拆除费用作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的货币补偿,认定为普通债权较为合适,认定为优先债权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实践中,环境债权的优先认定尚未有突破,主要关注破产受理后继续发生的损害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进行处理的问题。同时,他还分享了处理环境污染项目的经验。

张3

三、互动交流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赵佳华在本次与谈会中进行互动交流。她认为此行与谈会的目的就是合作与学习,首先,希望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盈科律所等专业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其次,探讨了近期与部分平台沟通交流能源类项目开发情况;最后,希望寻找投资人一起合作相关能源类项目,具体可以探讨破产重整的方式,如债权该如何转让、股权转让流程等问题。

山西产权2

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王倩在本次与谈会中进行互动交流。她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可以帮助各个破产管理人推动企业破产项目更加顺利进行,使大家在整个项目中实现合作共赢。

中栩2

山西信托公司代表人在本次与谈会中进行互动交流。他提出信托公司因其跨市场的投资能力、灵活的法律机制和资金应用方式,在破产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此信托公司在参与破产重整中具有双重优势:第一,信托能作为资产隔离机制,灵活处理资产,包括异地资产,有利于债权分配和权益分割。第二,在处理碳排放权等绿色资产方面,能提供长期解决方案,解决债权人信任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文翰在本次与谈会中进行互动交流。他提出在处理破产业务过程中,第一,从开拓业务的方向去分析,要熟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二,从投资人角度分析,保证投资款本金无流失的基础上,利用投资款获得更多的收益;第三,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基于从事的是企业债务纾困端业务的优势,与其他团队竞争时,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四、归纳总结

本期与谈会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三级高级法官米青山进行归纳总结。第一,关于破产法理念建设。他认为应当解除破产等同于逃废债务的误解,避免制约破产制度功能发挥。第二,关于企业家的法律认知障碍。他提出法官、学者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破产法,让企业家真正了解破产法。第三,关于法院专业化建设现状。建议参考金融法院设置经验,推动设立跨行政区划破产法院,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IMG_0071_3_repaired

本期与谈会从多元化的角度围绕双碳绿色的背景对破产法修改,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和观点,充分展现了破产法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支撑作用以及破产领域对国家“双碳”目标的积极响应。本期与谈会嘉宾对破产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交流分享,不仅有助于丰富破产法治理论化和实践经验,也对救助困境企业、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双碳”目标的实现以及建设中国式绿色破产法治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扫码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