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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讨会”

日期:2022/05/31 15:08:57       点击数:

521午,由我院土地法律中心联合省农业农村经济与法律服务中心、山西省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和省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共同举办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召开。全国各地的专业人士共计约300人在线和现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8位专家、学者、律师在研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本次研讨会主要采用腾讯会议在线方式举行,由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承办。

省农业农村经济与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建浩、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王文昌以及省律协农业农村法律委副主任郎满红等分别代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我院副院长任中秀应邀在研讨会上做了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主体的法律思考》的主题发言。她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主体的法律文本样态和实际样态进行了深入对比和分析,并得出了入市出让主体有关问题的结论性意见。 我院李星博士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件》为题,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清晰地分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件。我院土地法律中心主任裴建军做了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适用》的主题发言,从主体类、权属类、规制类和行为类四大方面梳理和分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总结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适用的规则和特点。

研讨会上,还有其他专家、学者和律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原泽州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原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现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土地法律中心研究员徐选余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度期遵循的原则和参考依据》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在法律配套规定尚未全面出台前,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处于“过渡期”内, 目前入市应当坚持“还权赋能”“同权同价”“三条底线”三个原则。他还围绕九个方面的入市问题提出了当前入市的参考依据。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土地业务法律服务中心合伙人律师何玉平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几个前沿热点问题》的主题发言,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有关方面做了区别分析,并分析了部分入市难点问题。长治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段浩做了题为《民法典视角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实现》的主题发言,从民法典角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制度障碍、法律机制构建等问题。省律协农业农村法律委副主任刘凤鸣在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有关土地整备的法律实务分析》的主题发言中,以广东佛山经验为例,简要分析了入市所涉及的土地整备有关实务问题。省律协农业农村法律委委员张妮妮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的影响》的主题发言,分析了就地、整治、调整三种入市模式对乡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麦穗初齐,桑叶正肥。”“物至于此,小得盈满。”研讨会巧遇“小满”这一节气之美,也让参会人员收获颇丰。本次研讨会也将使相关范围内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引向深入,相关成果也将会对我省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起到贡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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