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使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指标化,正确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科研及能力水平和专业素质等。
第三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教学周对上学期成绩进行测评。学生在四年8次的综合测评成绩的总和,为该生毕业时总测评成绩。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鉴定及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校综合测评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综合测评领导组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报。
第六条各学院相应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组,负责学生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与仲裁工作。学生各班建立综合测评考核小组,具体贯彻落实测评内容。
第三章综合测评的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综合测评程序为:各班考核小组初评→向全班同学公布结果→学院奖贷助学基金管理工作组进行审议并公示→校奖贷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综合测评的全过程要求公开、公正、透明,测评结果要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校综合测评领导组成员、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组成员和班级综合测评考核小组成员都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照章办事,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章综合测评的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十条综合测评指标及测评方法(见表1)。
第十一条一级指标之间在综合测评中的比例为:思想道德素质为12%,文化素质为4%,科研及能力水平为7%,身心素质为7%,专业素质为70%(见表1)。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以百分计,各级指标百分计之后,按比例折算。其中各项奖励加分或违纪、不达标者扣分进行归类折算。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加分及标准
(一)各类奖励加分标准(见表2);
(二)担任学生干部加分标准(见表3);
(三)获双学位加分归专业素质类;四、六级英语归科研能力水平类;单项奖学金按奖项类别分别归类。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减分及标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60分;
(二)受记过处分者减50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30分;
(四)警告处分者减20分;
(五)受校级通报批评者减10分;
(六)受院级通报批评者减5分;
(七)受到党(团)组织处分,比照上述减分标准执行;
(八)其它违纪减分(见表1);
(九)减分归思想道德素质类计算;
第十五条学院奖励加分或违纪减分标准,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酌定。各学院在具体测评时遇到文件未涉及之内容,有权进行调整加减,但需报校奖贷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经2009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综合测评指标.doc
现担任学生干部加分标准.doc
各种奖励加分条件和标准.doc
(晋财大校[200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