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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法学院学术工作坊”第九期活动

日期:2023/03/29 16:03:15       点击数:

3月28日下午,我院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了“法学院学术工作坊”第九期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我国国家DNA数据库个人信息数据管理边界的确定》,主讲人为刘雁军老师。活动由法学院院长樊云慧主持,天津大学王燃副教授、我院邓宇冠老师参加与谈。

首先,刘雁军老师从“马普诉英国案”引出DNA数据库个人信息数据管理这一问题。欧盟人权法院在该案中判决英国国家数据库无期限保存无辜者的指纹和DNA样本这一做法侵犯了公民隐私权,马普判例对欧盟成员国家的DNA数据建设立法影响深远,各国相继参照实施。其次,刘老师介绍了我国DNA数据库发展沿革,并分析了我国DNA数据库发展现状,从信息的准入、储存和删除为切入口,阐述了我国现行DNA数据库个人信息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我国是否能够照搬英美国家对于DNA数据库相关立法的规定及英美国家对我国DNA数据库管理的意义。最后,刘老师对我国DNA数据库个人信息管理边界的立法现状作出简要介绍,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刘雁军老师介绍完毕后,两位与谈人参与了主题讨论。

首先,邓宇冠老师就发言主题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DNA数据库个人信息的现状介绍可以从国内再到国外,港澳台的研究现状可以作为单独板块与大陆研究成果作出对比。第二,文章中域外部分的表格建议删除,代之以对表格中数据的分析,并加强分析之后的总结。第三,文章中第三部分应当加强,尤其应当给出个人信息数据管理边界的具体方案。

接着,天津大学王燃老师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王老师首先指出本文选题新颖,非常契合当今大数据侦查和智慧司法研究的新特点。其次,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领域进行讨论,并针对本文内容从信息采集及准入、委托第三方处理数据、数据的删除和存储期限四个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条文角度进行阐释。王老师认为在个人信息的采集及准入方面要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明确原则,知情同意要考虑适用情形;就委托第三方处理数据而言,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数据的保存与删除期限是一个一体两面的问题,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法定刑期的长短、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及年龄因素。王老师还特别提到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规定”的相关条文,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处理DNA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时需要视情况适用。最后,建议在考察国内外作法的前提下作出一个类似于数据和检材保存和删除的公式,将会是这篇文章出彩之处。

随后,孙晓红老师认为本文选题能够契合数字法治的研究新趋势,具有很强的研究意义;裴建军老师提出法学研究应当加强学科融合,研究应当从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秦建芝老师、何盼盼老师、刘中军老师认为文章非常契合当前大数据司法的研究热点,对环境法、大数据政府治理方面的研究选题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最后,樊云慧院长对本期“法学院学术工作坊”的热烈讨论表示赞赏,认为刘雁军老师的研究非常前沿,将给法学院的学术研究带来新的启发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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