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我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了“法学院学术工作坊”第四期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物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主讲人为李星博士。活动由法学院副院长任中秀主持,山西师范大学李志刚教授、山西大学曹笑辉博士、我院李彦芳副教授参加与谈。
李星博士就发言主题从问题来源、物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性分析、物权习惯法的司法识别、物权习惯法的举证与查明和物权习惯法的适用建议五个角度阐释了当前物权习惯法领域的前沿问题。李星博士以民法典第十条为基础,对物权习惯法进行了解释,提出物权习惯法的判断标准是普遍知悉性和外在客观性,强调在物权习惯法的司法识别步骤中,应当先识别当事人主张的物权习惯法是否存在,再审查该案中特定的物权习惯法是否与制定法意义上的物权制度体系相抵触。随后,他又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提炼了物权习惯法的构成要件,并对物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星博士讲解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参与了主题讨论。首先,山西师范大学李志刚教授就发言主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并给予分析。第一,李星博士本次讨论的内容侧重于物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属于怎么办的范畴。一般研究问题应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展开,遵循由具体到抽象的逻辑。本选题的论证方式应当从具体到抽象,然后不断深入,更易理解;第二,就习惯而言,是有无的问题,习惯法却是效力是否存在的问题。李志刚教授提示应当关注司法机关在认识到习惯存在的情况下,不认可其具有效力的原因;第三,在习惯法领域,商事习惯法已被普遍认可,而物权习惯法之所以不易被承认,是因为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如果认可其效力,会对所有人产生效力,法院一旦认可有关物权习惯的效力,可能会产生负的外部性;第四,李教授点评到,本选题侧重理论分析,缺少实证分析,建议通过列举一些判决来论证习惯法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过程。紧接着,山西大学曹笑辉博士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物权领域适用习惯,难度大、门槛高,物权法定原则体现了对习惯法的排斥,推行物权习惯,需要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谨慎进行。最后,李彦芳副教授仔细梳理了民法典在物权领域仅有的几处规定可以适用习惯的条文及其适用情形。就物权习惯法的类型化适用而言,在所有权领域,通过先占方式取得所有权在国外有相应的立法体现。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某些民族地区有相应的习惯法存在,如我国西南地区的“打矛标”习惯法。同时,她强调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仅靠习惯法也难以完全解决。在用益物权方面,农村遗留的墓地使用权问题,建议可以通过习惯法的思路加以解决。李彦芳副教授最后总结道,承认习惯法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实践发展的需求,社会需求和立法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时间差,当存在法律空白时,司法机关能通过适用习惯法公平裁判,定分止争。
最后,任中秀副院长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并感谢李星博士的精彩发言、与谈嘉宾的犀利点评以及同学们的热情参与,鼓励大家对物权习惯法展开更加深入的思考,发表独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