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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应邀为我院做民法典专题讲座

日期:2020/10/05 08:59:01       点击数:

2020年9月28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分享了题为《我国民法典中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通过腾讯会议线上直播方式举行。讲座由任中秀副院长主持,我院师生23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中,于飞教授主要讲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立法论角度讨论了民法典中实质债法总则的必要性,若民法典中不设债法总则,而是参照适用合同规则,会增加司法裁判成本。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阐释我国民法典存在实质债法体系,核心在于我国民法典的两个关键性条文,第118条第1款明确使用了债权这一概念,为债法体系奠定了概念基础;第468条则确立了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模式,是整个债法中的一个枢纽性的规定。第三,讨论了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于教授分别对实质债法总则的一般识别标准和《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具体识别进行了阐述。第四,于教授对《民法典》468条:“...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中的“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进行了解释论探索,指出“根据其性质”并非指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性质差异、债的不同标的的性质差异是“根据其性质”的重要内容、“根据其性质”应当扩及至“目的”。最后,于教授总结道,如果没有实质债法总则及债法体系,债的各部分会越来越分化、越来越割裂、越来越各自封闭,债法总则的缺失及债法的散架,将会导致债的效果部分的统一理论及规则渐趋消亡,导致实践中对于同样事项在无足够理由的情况下将被不同处理。我们应当按照《民法典》上业已确立的实质债法总则和债法体系来发展我国的民法解释论。

接着讲座进入提问环节,学院师生纷纷提问,于飞教授耐心作答,与会师生深受启发,受益匪浅。

最后,任中秀副院长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认为于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娓娓道来,特别是于教授对实质债法总则的体系化的梳理,可以弥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的不足,有助于学生对债法总则全貌的学习。本次讲座开拓了我院师生的学术视野,为同学们进一步学习民法典提供了知识借鉴和方法论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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