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复查合格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修读课程(不含安全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军事训练、科研训练与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周活动、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9(含1.9)以上或考核不合格(包括补考不合格)的学分累计在21(不含21)学分以下。
(五)在校期间未试读过。
(六)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修完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且考核合格。
(三)双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超过1门次。
(四)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学生填写的《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行文。《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凡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经2015年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从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2014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参照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晋财大校〔2010〕5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