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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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02 15:21:45       点击数:

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山财研〔2019〕2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落实好高校新时代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内容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按一级学科制定总体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博士各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负责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培养方案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和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遵循博士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与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

各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容包括:

(一)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博士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及结构,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二)研究方向:每个专业原则上不超过 4 个方向,建议其中有 1-2 个能与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研究方向。

(三)课程设置:包括课程类别、课程名称、学分与学时、开设时间和课程归属等。

(四)实践与创新培养:包括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实践环节等方面的要求。

(五)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包括选题与综述等要求、规范性要求和成果创新性要求。

第三条 培养目标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德才兼备,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具有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方法,深入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紧跟学术前沿,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适应学习、工作

的需要。

第四条 学制与学分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3 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学校),可在 3-6 年内完成学业。定向博士研究生(档案未以学生身份转入学校)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为4 年,可在 4-6 年内完成学业,若学习成绩优秀,成果突出,3 年内完成学业可申请毕业。

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总学分 35 学分,其中,理论教学 24 学分,实践与创新培养 11 学分。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课程学习安排在前三个学期内完成,第四学期开始为科研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五条 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导师的专长和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发挥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的协调互补作用。博士研究生教育要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与专业相适应的具有特色的培养模式。

第六条 培养环节

博士研究生培养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理论课程学习、实践与创新培养以及学位(毕业)论文写作。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七条 入学教育与个人培养计划

(一)研究生院和博士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负责组织新生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内容包括学科专业介绍、学科前沿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等。入学教育期完成公开网络课程《尊重学术道德与遵守学术规范》的学习,共 18 学时,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计 1 学分。

(二)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本人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方向,在入学三个月内完成在校期间的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导师各持一份,研究生院备案一份。培养计划是中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存入本人培养档案。

(三)博士研究生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前,应首先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仔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培养计划内容包括所学课程名称、经典文献阅读计划、在读期间实践教学、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的计划与安排、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等。

第八条 课程设置

(一)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包括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必修课与专业方向选修课为学位课。

(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学科优势和特色,充分突出综合性、前沿性和交叉性。

(三)必修课的设置应重点突出:拓宽专业基础理论和增强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课程;学科前沿或研究课题所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满足学科交叉融合所需要的相关课程。

(四)选修课根据研究方向设置,以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构建更加合理的知识结构。

(五)每门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课程的学分不超过

3 学分,每门专业课和选修课不得超过 2 学分,每门课程每1 学分设置 16 学时。

第九条 课程结构与学分配置

(一)必修课

必修课设置 21 学分,其中:

1.公共基础课 6 学分,共 80 学时,其中《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 学分,32 学时;《英语精读与写作》3 学分,48 学时;《尊重学术道德与遵守学术规范》网络课程 1 学分,18 学时。

2.专业基础课 9 学分,共 144 学时。设置3 门课程,每门 3 学分,48 学时。

3.专业课 6 学分,共 96 学时。设置 3 门课程,每门 2学分,32 学时。

(二)选修课

选修课设置3 学分,其中:

1.专业方向选修课至少 1 学分,须在第三学期完成授课,每个方向开设 1 门 1 学分的专业方向选修课,每学分对应 16 学时。

2.任意选修课至少 2 学分,至少 32 学时。由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从各学科培养方案设计的课程中自主选修,学校鼓励博士生选修其它学科的方法论课程和学科方向课。

(三)补修课

以同等学力、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和被导师认定为需要进行必要课程补修的博士生,需补修学科补修课。补修课程由导师根据相关学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确定,一般补修2-4 门,每门课程按照 32 学时安排学习任务,列入培养计划。具体补修方式由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和导师确定,由导师指导完成学习过程。补修课程的考核在中期考核时进行。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条 教学组织

(一)公共基础课的教学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

(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中期考核、学科补修课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三)课堂教学和课后作业及期末考试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设计和考核,对于选修课,要求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完成 1 篇课程论文的写作,鼓励发表。

(四)每门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由课程归属单位组织不少于 3 人的教学团队完成授课,每门专业课由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带头人组织不少于 2 人的教学团队完成授课,每位教师最多承担本门课程 16 个学时的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团队须有 1 名课程负责人,课程归属于负责人所在学院。专业方向选修课由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带头人组织教师完成授课。

(五)每专业开设的任意选修课总课时不超过 32 学时。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

(一)博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在完成全部课程的教学学分后进行学科综合考核(在中期考核中进行)。

(二)课程考核方式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课程论文等方式。所有课程考核由课程归属学院组织,其中必修课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统一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形式由课程归属学院安排,鼓励教师创新考核方式,以充分考察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博士研究生必修课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闭卷考试由课程归属学院(研究院)负责课程的考务组织管理,考试前两周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任课教师为相应科目考试的主监考,由研究生院做好协调与巡考工作。

(三)课程考核成绩采用 100 分制,必修课、选修课和学科综合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跨学科补修课60 分(含)以上为合格。

(四)必修课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平时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将平时考核成绩计入期末总成绩,平时考核成绩比例不超过 30%;选修课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论文和其它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课程论文成绩比例不超过 60%。

(五)课堂教学、课后作业及期末考试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设计和考核。对于选修课,要求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完成 1 篇课程论文的写作,并鼓励发表。

第十二条 免试、缓考与重修

(一)免试: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结束后根据跨校修读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成绩单,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后给予相应学分,可以免试。

(二)缓考: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经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以缓考,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

(三)重修: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因事或考试不合格者,或缺课达到所修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均需进行重修,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主要阅读文献

一级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组织遴选本专业主要阅读文献,要求研究生必读或选读。本专业主要阅读文献在中期考核中要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由各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内容:

(一)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等情况。

(二)培养计划执行考核:培养计划进展,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等情况。

(三)外语考核:基础外语成绩,专业外语掌握程度等情况。

(四)学科综合考核:完成学科综合测评与考试等情况。

(五)文献阅读考核:阅读 100 篇以上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外文文献原则上在 50 篇以上,写出 20000 字左右的文献综述报告;就文献综述报告的内容准备 30 分钟左右的口头陈述,并回答考核小组的提问。

中期考核结果采用合格制,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第二次考核。第二次考核必须在第五学期完成,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在半年后再进行一次考核,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者,终止培养。

第十五条 成绩报送与存档

考试或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或考核小组填写《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报告单》,并将研究生成绩报告单、考核材料和试卷报所在学院,成绩单由所在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归档保存,考核材料和试卷则由相关学院保存。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

每学期末研究生院组织全体博士生对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对导师的考核参照《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6〕20 号)执行。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培养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还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相应的实践与创新培养环节。实践与创新是博士研究生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旨在培养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指导教师要根据研究生个人特点,兼顾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

第十八条 实践与创新培养环节可以选择在课余时间或寒暑假期间进行,一般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完成。

第十九条 实践与创新培养内容包括科学研究和实践教学两类。科学研究活动主要项目有撰写专业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参加专业学术报告等。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教学实践指参与“三助”岗中的助教活动等;社会实践主要指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本环节至少完成 11 学分。

(一)专业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在入学至申请学位论

文答辩前,要发表与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学术论文,并满足以下要求:

1.发表在 A1 级及以上刊物记 5 学分,A2 级刊物记 4 学分,A3 级刊物记 3 学分,A4 级刊物记 2 学分。

2.所发表论文必须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至少有 1 篇为研究生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3.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按照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计学分;以其他合作方式发表的学

术论文只给第一作者研究生计学分。专业学术论文至少完成 5 学分。

(二)科学研究项目:博士生在校期间应积极从事科研项目,主持或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级(A4 级及以上)项目记2 学分;主持完成 B1 或 B2 级项目记 2 学分,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记 2 学分,其中立项记 1 学分,结项记1 学分;参与本专业教师主持的 B2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记1 学分。学分认定以立项书、结项报告书,或能证明研究生实际参与科研活动的已公开发表成果(标注有项目名称)为依据。本环节至少完成 2 学分。

(三)专业学术报告: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学术报告。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且有学术论文被收录,记 1 学分;面向校内师生进行学术报告活动,记 1 学分;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须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学术报告题目及主要内容,经研究生院审核安排后进行。本环节至少完成 2 学分。

(四)教学实践:协助导师或学科团队组成员参与硕士研究生或本科生助课 20 学时或辅导学生 5 人(含)以上,或参与所在专业学院组织的教学相关活动 20 学时,并提交教学实践报告,成绩合格记 1 学分。本项至少完成 1 学分。

(五)创业或社会实践:鼓励博士研究生自主创业,积极投身于创业活动;要求研究生从事社会实践,采取集中和分散的形式进行。创业或社会实践要提交 5000 字以上的创业报告或实践报告,均需有证明材料,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合格者记 1 学分。本项至少完成 1 学分。

第五章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

第二十条 博士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中期考核合格后,进入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撰写阶段。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自开题到完成,距离正式提交申请答辩,写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选题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是一篇系统、完整和规范的专业性学术研究成果,是博士生本人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而取得的成果,或是通过具有新发现的探索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以此为内容,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成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水平是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是对研究生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技能和研究方法掌握程度的集中反映,是博士生学识、素养和科研能力的综合展示。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选题应具有明确的学科背景和理论价值,注重科学性、创新性、开拓性和可行性,注重学科前沿研究的理论问题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现实问题,其研究成果对特定社会经济领域具有实践价值或理论指导意义。鼓励博士生把论文选题与自己的知识积累、研究兴趣或专业特长相结合,与国家不同层级的科研课题或导师主持的研究课题相结合,使博士学位论文在本学科内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开题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应在第四学期安排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即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分析等(附主要参考文献)。

(三)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论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可行性分析等。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六)论文的基本框架。

(七)论文的研究进度。

博士生本人要认真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采用答辩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由各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会由本学科领域的 5-7 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职称的高级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导师要列席开题答辩会。学位论文开题着重考察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创新性和可行性,除此之外,还要考察博士生对文献资料的把握情况,要求博士生阅读不少于 100 篇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应有相当数量的本专业外文文献,文献综述 20000 字左右;博士生要接受考核小组的答辩提问,答辩时间不少于30 分钟。开题答辩专家小组要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并在开题报告中签署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开题答辩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决定开题合格或不合格。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方为合格。开题不合格的博士生,至少应在 3 个月后方可重新开题,直至通过为止。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基本要求,包括规范性要求和质量要求,既要体现科学研究方面的规范性和质量要求,又要体现论文写作方面的规范性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有新见解或新发现,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 10 万字。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模板(2019 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必须经过预答辩环节。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博士生可向所在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提出预答辩申请。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特点,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聘请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5-7 人(含)组成预答辩委员会进行预答辩,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3 人,主任委员由校外专家担任。预答辩必须在毕业当年的 3 月 15 日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预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预答辩合格者,论文经完善、定稿并由导师审阅后可进入下一程序。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需对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可进入下一程序(须同时提交修改报告)。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至少 3 个月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二十八条 论文通过预答辩后,博士生必须及时提交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决议等材料,办理论文评阅与答辩的申请手续,并提交学位(毕业)论文电子版至研究生院。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在送审之前需经过查重检测,检测合格的论文进行“双盲”评审。检测不合格的论文不能参加当期评审。“双盲”评审工作的实施,执行《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实施细则》(晋财大校〔2015〕11 号)。

第二十九条 “双盲”合格的论文进入答辩程序。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由各一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团队负责。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博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3 人,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工作的具体实施,执行《山西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晋财大校〔2015〕79 号)。

第三十条 经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论文答辩者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实施,执行《山西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山财研〔2019〕23 号)。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 2019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91 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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