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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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

日期:2006/03/14 00:00:00   作者:王      点击数:

为加强学生会的自身建设,激发广大成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成为广大同学的表率,为了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让我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向秩序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经常委会研讨,院领导审批,特制定如下奖惩制度,希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部分:奖励制度

一、按时参加会议,在会议上表现积极,发言踊跃并且能提出良好意见的同学,在会议上给予口头表扬;

二、对为分团委、学生会提出完善制度的方案的同学,经常委会讨论后,保留其合理意见并在学生干部大会上给予表彰;

三、在每次大型活动后,由各部长提名,常委会讨论评选出“优秀之星”、“优秀干部”等称号。颁发院级荣誉证书,以示鼓励,激励其他成员。

四、维护校纪校规和校园治安,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者。以“通报表扬”的方式进行奖励。

五、在对外交往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利益者。在全体会议中给以嘉奖。

六、有其他功绩者,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部分:惩罚制度

一、对在办公室或工作中出现不文明行为,如酗酒、打牌赌博等的同学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穿着打扮不得体,有损分团委学生会形象的同学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在每次活动中表现慵懒、不积极者,给予口头批评。

四、对在公共场合、宣传媒体等发表不负责任言论或者做出有损分团委学生会形象的行为举动的同学给予警告处分。

五、如有虚报帐目,贪污公款、公共财物者,给予撤职处分。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或是延误分团委学生会工作或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撤消其在学生会的一切职务。

七、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撤职处分。

八、在校外严重影响财大形象、法学院形象并且引起社会不良反映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撤消其一切职务。扣除相应的综合测评分数。

第三部分:附则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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