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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毕业生办理派遣、户口和档案相关手续暂行规定

日期:2014/04/24 00:00:00   作者:王      点击数:

晋财大就〔2014〕6号

山西财经大学毕业生

办理派遣、户口和档案相关手续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升学毕业生

1、国内升学

国内升学指毕业生毕业前考取国内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继续深造。这部分毕业生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凭录取通知书到考取院校报到,档案和户口转到所考取院校。

2、国(境)外升学

国(境)外升学是指到国(境)外继续学习深造。

(1)国(境)外升学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就业报到证一般开具到本人申请的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档案和户口随转,请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及时落户和查询档案。

(2)国(境)外升学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前与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择业代理协议,并将择业代理协议交到学校就业管理处,学校将其报到证开具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户口随转。

(3)国(境)外升学毕业生还可在毕业离校前到各省(市、县)的人才市场办理托管手续,并将托管手续交到学校就业管理处,学校将其报到证开具到所托管的人才市场,档案和户口随转。

(4)需要将档案存放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可按照上述三种方式办理任一种办理派遣手续,并办理了落户和档案托管手续后,再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调档函办理档案的调出手续。

二、协议就业毕业生

协议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项目就业和研究生毕业后回原单位不需派遣(仅研究生包含此项)。

1、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且手续完善,并已交到大学生就业管理处的毕业生,学校按照所签就业协议将毕业生派遣到用人单位,档案和户口随转,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2、项目就业包括“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晋西北服务计划”“大学生村干部”或“预征入伍”等。毕业时学校将其派遣到生源地,档案和户口随转。

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晋西北服务计划”的毕业生毕业后到服务项目地报到。

参加山西省“大学生村干部”的毕业生毕业后凭村干部聘用合同到学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预征入伍”毕业生毕业后按照征兵入伍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军相关事宜。

3、入学时未将档案调入我校,毕业后回原单位不需派遣的毕业研究生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毕业后到档案馆领取研究生期间的档案,并交回原工作单位。若入学时户口迁移到学校,可凭大学生就业管理处出具的不派遣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灵活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

灵活就业由劳动合同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和其他灵活就业四种方式。劳动合同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签订就业协议书,不能将就业报到证开具到该单位。自主创业是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是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其他灵活就业是指以打工等方式在用人单位临时工作,用人单位不解决户口和档案,也不签订劳动合同。

未就业毕业生指达成就业意向尚未签订就业协议、有就业意愿尚未落实接收单位、暂不准备就业三种情形。

1、灵活就业和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学校一般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具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档案和户口随转。

2、灵活就业和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前与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择业代理协议,并将择业代理协议交到学校就业管理处,学校将其报到证开具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和户口随转。

3、灵活就业和未就业毕业生还可在毕业离校前到各省(市、县)的人才市场办理托管手续,并将托管手续交到学校就业管理处,学校将其报到证开具到所托管的人才市场,档案和户口随转。

四、毕业生就业调整与改派

1、关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办理时间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每年7月—8月,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时间由学校与省教育厅约定。从9月起,每周四由学校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2、关于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调整和期限问题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已被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含派遣到各级人才市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整。毕业后一年内,因特殊情况或非个人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接收或工作的,毕业生本人须提出调整就业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并退回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报山西省教育厅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等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不再受理其另行就业的申请。

(2)毕业生被派遣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含派遣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在毕业后四年内落实到就业单位,可回学校办理就业调整手续,超过四年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参加国家和地方项目就业的毕业生,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适当放宽改派期限的限制。

(三)关于毕业生补办就业报到证的规定

毕业生毕业时派遣到具体单位,不慎将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原则上不能补办《就业报到证》和《就业报到证证明书》。

毕业生毕业时派遣到生源地,就业报到证签发后三个月内遗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并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未报到证明,可回学校申请补办,经学校审核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办理补证手续。超过三个月,但在两年内的,只能办理《就业报到证证明书》。超过两年的,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和《就业报到证证明书》的补办手续。

五、本规定由大学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生就业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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