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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首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

日期:2023/01/15 16:17:46       点击数:

2023年1月8日,首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破产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交汇暨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在山西省太原市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我院与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主办,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太原市北方金融调解中心、山西财经大学破产法益保障研究中心、山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承办。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蒋惠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邱星美,无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卓越百人”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颖,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等国内知名破产法专家就破产与多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交汇主题进行思想碰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秀峰以及来自河北省、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山西省、重庆市、广东省多地的学者、法官、管理人、相关中介机构等出席参加了本次论坛。我院樊云慧院长、张旭娟教授分别主持主旨演讲与专题报告(二)两个环节。

本次论坛的议程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专题报告(一)、专题报告(二)、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闭幕式。以下是本届论坛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式

李焕清

王晓华

2023年1月8日上午9:00,本次论坛准时开幕,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焕清主持开幕式。李焕清隆重介绍了出席论坛的专题报告演讲嘉宾及来自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法官,对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对本届论坛的议程安排做了简要说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樊云慧在开幕式致辞并预祝此次论坛圆满召开,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晓华介绍了发起首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的初衷、背景,并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性和解决商事争议的优先适用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在破产程序中的实践、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工作设想及部署三个方面,介绍了ADR的理论与实践,并宣布成立全国首家法庭外重组和解谈判促进中心,同时加强与国内知名破产法学者的联系,助力协会下一步的工作。

二、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樊云慧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曙光就破产法的起源、传播及历史发展做了详细的讲解,就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在破产实务中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设想。李曙光指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工具箱”中独有的,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同时也指出虽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问题上确实有很好的效果,但也应当注意不能为控制成本,而降低效率。

三、专题报告(一)

专题报告(一)环节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破产庭庭长、高级法官张玉根法官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以“庭外重组中的事业再生ADR程序”为主题,从法律依据、受理启动主体、申请主体、ADR程序优势、适用情况、程序流程等方面就日本事业再生ADR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讲解。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蒋惠岭以“治疗型司法与多元解纷机制在破产程序的运用”为主题,在线上介绍了当下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向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蒋惠岭指出当下调解适用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委派调解逐步增多,我国未来也可能创设ADR制度。在破产程序中,蒋惠岭主张管理人应在遵守破产程序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大胆尝试预破产程序(变通的ADR程序)。

四、专题报告(二)

专题报告(二)环节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张旭娟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邱星美以“调解与和解”为主题,就调解与和解的特征、各类调解在中国语境下的分类、调解与各种争议解决程序的关系做出了详细的讲解,邱星美教授指出破产适用和解制度,第三方的帮助、斡旋有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无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瑞就“行业性调解机构的预重整实践与思考”进行了经验分享。就破产案件调解的背景、启动、模式选择,调解体系的组织结构、调解规则、行业性组织办案范围、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辅之以案例说明管理人确定制度时的思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卓越百人”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颖以“破产与仲裁”为主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刘颖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就仲裁协议将使破产程序采取哪些应对、破产程序将对仲裁关系产生何种影响、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方式解决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以“美国破产程序中调解实务”为题进行发言,陈夏红以《破产调解一书》为载体,以书籍章节为单元,介绍了在美国破产调解中,调解适用的场景、适用的阶段、流程、调解前的准备、保密性原则、行为规范等相关域外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秀峰以“困境企业的破产拯救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山东实践和探索”为主题,结合自己参与危困企业拯救与重组的经验,介绍了山东困境企业司法拯救受理和审理情况,讲述了山东困境企业特点、司法拯救发展阶段,分享了自己的实践探索案例。并指出替代性解决机制当前存在债务重组、和解无强制性,推进难度大等六个方面的问题,同时给出了解决建议。

五、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

米青山

卫霞

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环节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米青山、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卫霞共同主持。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立新向论坛与会嘉宾讲述了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LOGO及设计理念,并从管理人协会的角色定位、管理人协会与法院和政府的关系、管理人协会职责及其自治三方面进行了经验分享。

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张婷从现有法律规范、管理人责任性质及过错认定、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三方面讲述了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建议尽快健全管理人内部管理机制、对管理人投保执业责任险。

河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李闯介绍了河北破产管理人执业状况,就河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建设、管理人分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交纳等措施的制定进行拆解分析。其建议各协会多邀请管理人、法官等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从而提高协会内成员的专业素质。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鲁尚君就破产案件中应构建代理律师、管理人、法官之间的良性循环这一主题进行分享,其认为当前应当推进管理人队伍建设、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应能破尽破。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办公室主任陈晓建认为破产法官应专职化和专业化,同时建议就如何评判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应建立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监督机制。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高峰讲述了吕梁破产审判的情况,指出管理人的角色是破产案件的执行者、推动者,应当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培训,通过举办论坛、学术沙龙等方式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应当着力优化破产管理人的团队。破产案件应采用府院联动机制,方便管理人履职。

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亮结合自己担任管理人以来的经验,从“利害关系”有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认定困境、破局“利害关系”认定三方面分享管理人选任之“利害关系”。表明管理人应当遵循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如在认定过程中存疑可提前向人民法院做说明,让法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决议。

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部分由下面四位嘉宾进行与谈与评议。

重庆坚持一下创始人周宇从科技公司的角度谈及对破产行业的看法。周宇指出破产业务存量、增量巨大,科技可以为破产业务提供更高效的服务,数字化可以不断为行业、产业、项目、团队提供全量数据分析,对每个人的投入与产出进行量化。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郝永丽从自己多年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经验出发指出,当前在山西的破产实践中,应当夯实业务基础,勇于创新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这过程中要扎根本土,不能脱离本土实际情况办案,应当有地方特色。

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惠春安提出,破产业务办理应引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也可以为行业协会提供专业服务;管理人应主动激活资源,对接投资圈,拓展重生重构业务。

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浩伟就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出了建议,并就指定管理人之后的报酬、债权人推荐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讲解。同时就破产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论坛主题提出可以引入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助力重整、预重整及庭外重组工作的推进。

六、闭幕式

闭幕式由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焕清进行了总结致辞。李焕清在闭幕式上总结了本次论坛的研讨成果,向参加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法官、相关中介机构再次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至此,首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破产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交汇暨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圆满落幕。这次论坛的顺利举办,为我们搭建了高层次的交流平台,特别是法律专家学者的主题演讲,让我们在领略专家风采的同时,更加深了破产法前沿理论与实务操作的认识,对于提高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我院法学学科的科研实力及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对建设法治太原、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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