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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31 11:21:44       点击数:

2017年7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学生人数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评审等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2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学生本人家庭情况及乡、镇以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当年使用);

(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

(四)本人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五)本人所在学院评审说明等。

第四章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各学生班级根据学校安排开展推选工作;

(二)学院工作组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整理工作,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审;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全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建档,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四)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全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2/3以上成员无异议为通过,评审结果于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和各学院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注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学校有权追回当年全额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9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2号)同时废止。

晋财大【2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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