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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31 11:20:24       点击数:

2017年7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

第四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并结合学院学生人数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等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合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全班排名的前10%。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

(四)本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

(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位于前30%,符合突出表现要求,须提交本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四章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各学生班级根据学校安排开展推选工作;

(二)学院工作组完成国家奖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整理工作,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审;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全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建档,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四)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全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2/3以上成员无异议为通过,评审结果于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评审当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学校有权追回当年获评的全额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9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5〕51号)同时废止。

晋财大校〔20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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