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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18 00:00:00   作者:管理员   法学院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因素确定。

第四条 各学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计划结合各单位学生人数、贫困生情况等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处长、纪检委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等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从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奖学金发放与管理,并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七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系)院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分团委书记、年级辅导员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工作细则,开展认真细致的贫困生摸底工作,做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初评、公示及发放工作,做好受助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等。

第八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推选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有关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构成。主要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选工作,通过民主推选确实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资助面平均为学院(系)学生总人数的3%,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2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四月底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确定有关原则和晋财教〔2007〕1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与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和预算额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相应名额分配和预算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审推选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推选工作,并在本班级公示一天,无异议后报各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二)各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档案整理工作,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审;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全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建档,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对全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2/3以上成员无异议者为通过,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学生本人家庭情况及乡、镇以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当年使用);

(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

(四)本人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五)本人所在学院(系)评审说明等。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七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和各学院(系)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注册,加强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学校有权追回当年全额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晋财大校〔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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