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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专著推介:李显冬、郗伟明《民法总则案例疏义及条文解析》

日期:2017/12/27 16:16:17    管理员   点击数: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和我院郗伟明教授,结合二人多年的案例教学研究经验,带领其研究团队,对近五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中的最新相关典型案例一一遴选研究,对《民法总则》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疏义、以案释法。虽然所选案例都是在《民法总则》颁布前发生的,且有些条文并没有直接对应的案例,但是两位教授此书“借古疏今”,借助这些新近发生的案例恰到好处地解读了《民法总则》的条文精神。

本书由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题序。江平教授在序言中评价到:“研读显冬和伟明的这本书无疑是《民法总则》立竿见影的普及方法。未来的几十年,我们这些法律人将会与民法典相伴,一同见证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故此,本书的面世,将有助于法律人以至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更好地理解、运用《民法总则》这部社会经济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民法典在既有的基础上发展,使我们的社会更进步、人民的尊严得到更多的保障!”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咨询专家,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专家评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顾问,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能源法学会常务理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项立法工作。已出版《中国矿业立法理论与实践》等著作五十余部,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郗伟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山西省委法律顾问,中国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山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先后在《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转载论文二十余篇。出版《矿业权法律规制研究》等学术著作,立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能源政策法治化研究》、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课题《能源发展转型的法治逻辑》等多项课题研究。

【编写说明】

本书由李显冬教授、郗伟明教授担任主编。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杨姝君、王剑撰写本书第一章;高哲撰写本书第二章;李珺撰写本书第三章;刘纪泽撰写本书第四章及第十章;郝章彰撰写本书第五章;马凤鸣撰写本书第六章;李强撰写本书第七章;贺子芸撰写本书第八章;张楠撰写本书第九章。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生郗志豪撰写本书第十一章。

为方便广大读者理解适用,本书对《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详尽对比,激扬点滴智慧,助力《民法总则》的有效实施和准确适用。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权益保护原则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生态保护原则

第十条 法律适用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法定监护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监护人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特定机构担任监护人情形

第三十三条 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要求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义务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起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优先宣告死亡条件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影响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影响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定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定义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止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及行为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公信力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事由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结构及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人民事责任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性法人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九条 营利性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性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职权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决议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性法人概念分类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组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社会法人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权利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资格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概念分类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婚姻家庭产生人身权利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和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的分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概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返还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概念类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别保护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依法行使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权力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时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方式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行为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方欺诈时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方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无效、被撤销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合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阻止和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及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种类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及限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效力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自己受到损害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 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侵权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责任竞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 时间单位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 按年、月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 生效时间

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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